军工四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节选)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装认委)依据国家、军队有关规定以及《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相关的认证审核活动以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认证审核人员)注册资格、申诉与投诉等的管理。

3.认证审核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工作由装认委授权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承担。

3. 1认证审核类别

(1)初次认证。对初次申请认证注册的单位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全面审核。

(2)监督审核。对认证注册单位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例行审核,以及对发生严重(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的专项审核。

(3)变更审核。对认证注册单位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等变更进行的审核。

(4)综合评议。对认证注册单位认证证书到期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审核。

3. 2初次认证

3. 2.1申请条件

申请初次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的资质要求。

(2)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3)对已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对尚无装备研制生产经历,但有装备研制生产相应能力,且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研制、订货意向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

3. 2.2申请与受理

(1)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认证机构。

(2)认证机构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通知其补正;对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文件。

(3)认证机构每月下旬集中向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呈报建议受理相关单位认证申请的请示;秘书处审查认证机构报送的请示,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受理的决定,将受理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认证机构对批准受理的认证申请,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认证审核的具体要求,并及时与其签署合同或协议;对未批准受理的认证申请,及时向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文件。

3. 2.3审核策划

认证机构按合同要求完成审核策划,根据被审核单位规模、申请的认证范围以及有关保密要求,遴选有关方面审核人员组建审核组,确定审核时间,通知被审核单位。

认证机构每月20日前向装认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秘书处报送次月认证审核计划安排。秘书处根据该计划安排,视情派出观察员参与有关审核活动;装认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委员或秘书可根据该计划安排,协调本部门(单位)相关单位派观察员参与有关审核活动。观察员应监督审核活动,了解相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3. 2.4审核

3. 2.4.1阶段审核

阶段审核主要检查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证据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人员和设施的就位情况,对被审核单位是否完成第二阶段审核准备作出评价。

(1)审核组应当根据认证机构认证审核计划安排,于阶段现场审核前,完成对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初步审查,编制文审报告和现场审核计划,并通知被审核单位。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在充分听取军方用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审核报告,提交认证机构。

(3)认证机构对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单位,及时安排进行第二阶段审核,通知被审核单位;对不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具备条件后重新安排阶段审核。

3. 3监督审核

3. 3.1制定计划

认证机构对认证注册单位的例行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监督审核计划安排,并提前2个月通知有关单位。

认证注册单位发生严重(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装认委各军方用户单位委员或秘书可根据认证注册单位实际情况,向秘书处提出开展监督审核的意见建议。秘书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组织或授权认证机构组织对相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专项监督审核。

3. 3.2审核策划

参照3.2.3。

3. 3.4审核结论审查

例行监督审核完成后,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材料,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提出处理建议;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秘书处提交专题报告。

认证机构对发生严重(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专项监督审核后,向秘书处提交审核报告,提出处理的措施建议。

3. 4变更审核

3. 4.1申请与受理

认证注册单位结合实际变更情况,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审核申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注册单位的变更申请,每月底集中报秘书处备案。

3. 4.2审核策划

认证机构可对认证注册单位进行单独的变更审核,也可结合例行监督审核、综合评议等审核活动,进行变更审核。

具体程序可参照3.2.3。

3. 4.3审核

认证机构对认证注册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缩小认证范围等的变更,组织进行确认;对扩大认证范围的变更,参照3.2.4的程序进行现场审核。

3. 4.4审核结论报批

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变更审核材料,对单位名称、地址、未跨类别扩大认证范围以及缩小认证范围的变更,每月底集中报秘书处审批。

3. 5综合评议

3. 5.1申请与受理

认证注册单位应当在认证证书到期前6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综合评议申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注册单位的综合评议申请,每月底集中报秘书处备案。

3. 5.2审核策划

参照3.2.3。

3. 5.4审核结论报批

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综合评议材料,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提出处理建议;对审核合格的单位,每月底集中报秘书处审批。

3. 6信息通报

秘书处建立认证审核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初,秘书处将上季度开展的各类认证审核活动的总体情况、审核结论报批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通报装认委各成员单位和认证机构。

3. 7认证审核质量监督

秘书处建立认证审核质量监督与问责制度。秘书处定期了解装认委各成员单位、认证注册单位对认证审核质量的意见建议,对认证审核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经调查确认,认证审核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对认证机构及有关认证审核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认证证书管理

4. 1印制

认证证书由装认委统一印制。

4. 2 颁发

装认委对批准认证注册的单位,颁发认证证书,有效期4年。

4. 3使用

认证证书只能用于证明认证注册单位具有证书标明认证范围内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 4换发

装认委对通过变更审核、综合评议的单位,换发认证证书。

4. 5暂停

秘书处根据监督审核、综合评议等认证审核的情况,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与严重、重大装备质量问题直接相关,存在严重不符合项,重要、关键过程失控,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认证证书等)的单位,将情况通报装认委有关成员单位,作出暂停认证证书的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认证注册单位因暂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或其他原因,导致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正常运转或不能按期接受监督审核及综合评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暂停证书的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后,作出暂停证书的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证书暂停期内,认证注册单位不能使用认证证书。

4. 6恢复

认证证书被暂停的单位在暂停期满前,经认证机构审核合格后,由认证机构报秘书处批准,恢复其认证证书。

4. 7撤销

对因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被暂停认证证书,且暂停期满后仍未能整改合格的单位,以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重复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秘书处应当提出撤销认证证书的意见,并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批准后,撤销并收回认证证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被撤销证书的单位1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 8注销

认证注册单位不再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或不愿保持认证证书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注销认证证书的申请,经秘书处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批准后,注销并收回认证证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认证注册单位因暂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等其他原因,被暂停证书满2年仍不具备恢复条件的,秘书处应当提出注销认证证书的意见,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批准后,注销并收回认证证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6.申诉与投诉

6. 1提出与受理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对认证工作有关过程、结论及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实名向秘书处提出申诉;认为认证工作有关过程、结论、处理结果及人员行为存在有损客观公正性的问题,或对自身正当权益造成侵害的,应当实名向秘书处提出投诉。

秘书处在收到实名申诉(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诉(投诉)单位或个人通报受理情况;匿名申诉(投诉)不予受理。

6. 2处理

秘书处根据申诉(投诉)具体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由非相关方人员组成的独立调查组,对申诉(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查组向秘书处提交调查报告;秘书处根据调查结果,情况属实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申诉(投诉)单位或个人通报调查处理情况;情况不属实的,向申诉(投诉)单位或个人作出答复。

7.收费

认证机构及认证审核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活动的费用,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军用软件质量管理,保证军用软件质量,依据《装备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为装备或装备组成部分的软件质量管理。

本规定中所称的军用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相关文档和数据,以及固化在硬件中的程序和数据。

第四条  总装备部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软件研制单位进行软件研制能力评价,对软件测评机构进行认可,并以合格名录形式予以发布。未达到规定的软件研制能力要求的单位,不能承担软件研制任务;未经认可的软件测评机构不能承担软件测评任务。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承担软件研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研制单位)对软件研制和服务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持和改进软件研制能力,明确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

(二)实施软件工程化管理,制订本单位软件研制工作程序和规范,对软件研制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三)配备必要的人员、技术手段和设施等资源,建立本单位软件质量信息系统;

(四)对有缺陷的软件进行修复;

(五)承担软件的使用培训和技术服务;

(六)向软件测评机构提供软件测评所需的程序和文档资料。

第十条  软件测评机构对软件的测评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持和改进软件测评能力,明确软件测评过程中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

(二)承担软件定型、鉴定、验收和成果鉴定的测评,外购软件产品质量评价及选优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软件测评工作的程序和规范,实施软件测评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配置必要的软件测评资源,建立软件测评质量信息系统;

(五)开展软件测评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第四章  软件研制

第十七条装备主管部门在订立装备研制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软件的级别、质量保证条款、测评项目、测评机构以及研制单位应当提供的测评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装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研制单位制订的软件研制计划和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进行审查和确认,并监督其实施。软件质量保证计划应当明确软件质量要求、软件质量保证的工作责任、控制项目和方法、编制的文档等。

第十九条  研制单位在进行软件需求分析时,应当广泛征求软件论证、使用、测评等单位的意见,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形成能够全面反映系统任务要求的软件需求说明。

第二十条  研制单位应当在软件研制的早期对软件保障进行规划,在软件需求说明中提出软件保障方案,并根据合同要求研制和交付软件保障所需要的各种资源。

第二十一条   研制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软件设计准则;开展软件可靠性和安全性设计;按照软件工程化方法和国家军用标准的要求,形成与软件需求说明一致的、可理解的和规范化的软件设计文档。

第二十二条  软件编码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档进行,确保编码和设计文档一致。

第二十三条  装备主管部门应当对研制单位编制的软件测试计划进行审查和确认,并监督其实施。软件测试过程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所有测试结果,填写软件问题报告表,编制软件测试报告。

第二十四条  软件设计、编码和测试工作必须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研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军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在软件研制过程中,同步完成各项文档的编制工作。软件文档编制项目的剪裁和合并必须经过装备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软件配置管理必须设立软件开发库、受控库和产品库,并规定相应的控制和管理程序。软件文档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纳入软件配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制单位应当建立并运行软件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及时记录和报告软件故障,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  装备主管部门应当对研制单位确定的转承包单位的软件开发能力和转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转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转承包软件质量保证条款、监督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研制单位需要外购软件产品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测试或者选型,并对其正确使用负责。

第三十一条  研制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向软件测评机构提供测试所需要的软件需求说明、设计说明、源程序及开发过程测试文档等技术文件,使测评机构能够充分了解软件开发情况,保证软件测评质量。

第三十二条  研制单位应当编制软件使用培训教材,并根据合同要求对软件使用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第五章  软件测评

第三十三条  关键软件和列入装备体制的软件,必须经总装备部认可的软件测评机构测评合格后,方可交付部队使用。

第三十四条  装备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软件研制任务的同时,确定软件测评任务并下达软件测评任务书。

第三十五条  软件测评机构应当从软件需求分析阶段开始进行测评准备工作,了解软件研制情况,参加软件评审;根据软件的级别编制软件测评计划和测评说明,经装备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软件测评机构应当根据测评计划建立软件测试环境,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软件测评,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所有测试用例的测试结果。

对软件测评机构发现的软件问题,研制单位应当进行分析、修改、测试和评审后,送测评机构进行回归测试。

第三十七条  软件测评机构应当根据软件测评结果出具软件测评报告。软件测评报告由装备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保证软件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软件工程化管理要求,软件状态失控,质量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测评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合同、隐瞒质量问题、将不合格品交付部队的单位,装备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合同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并将其从合格名录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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