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四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条件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1、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认证的企业;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认证证书即将到期、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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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节选)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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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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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因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或者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被撤销或者注销许可,以及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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